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树希:
原告邹铭新与被告何树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724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何树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50000元予邹铭新;
二、何树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00000元及以7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予邹铭新;
三、驳回邹铭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97.5元(原告已交纳),由邹铭新负担1340.5元,由何树希负担1405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邹铭新,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