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孙递东、洪建华、牟海有:
原告佛山市誉兴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孙递东、洪建华、牟海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1870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揽报酬112997元予佛山市誉兴模具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11299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誉兴模具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誉兴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8.48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誉兴模具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3298.4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