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605民初16169号
郑祚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禹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616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
(2021)粤0605民初16169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一行中的“从2020年1月9日起”应补正为“从2020年1月14日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