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志华、向萍: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芳与被告邓志华、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56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邓志华、向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小芳支付货款39378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二、驳回吴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816.46元、财产保全费426.58元,合共1243.04元(原告已预交),由邓志华、向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吴小芳,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