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2)佛南法执字第960号
张明生、黄丽: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明生、黄丽与被执行人夏翔、刘利廷、夏自皇、胡贤毅故意伤害罪一案,现有执行款20000元待转退给你方。因你方在立案执行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收取执行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现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本人的收款账户(含开户银行网点名称、户名及账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海法院执行局 邮编:528200
联系人:伍凤颜、朱敏霞 联系电话:0757-86253076、0757-8185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