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黄赞青系列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至2020年6月5日止,对黄赞青财产提出参与分配的案件合计7件,另有未取得生效执行依据的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具体参与分配案件情况详见附表。
二、财产处理情况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7)粤0605执6131号案中拍卖了(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裁定书列明用于发还被害人的黎志威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14座201房、吴丽娟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丽日天鹅湖莱茵岛13号、杨敏和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丽日天鹅湖莱茵岛15号、四会市东城街道碧桂路四会碧桂园芳邻五街13号四间房产,拍卖成交款分别为1679695.71元、2830000元、2985000元、1200000元,合计产生拍卖服务费14400元。
(二)上述刑事裁定书列明的梁挺泽名下位于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碧桂路四会碧桂园芳邻六街11号、邵啟飞名下位于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碧桂路四会碧桂园芳邻七街1号房产由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处理,拍卖得款扣除抵押债权及相关优先费用后,剩余款项1214279.63元已由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法转至本案进行分配。
(三)本院(2018)粤0605执恢1387号案拍卖了刑事裁定书列明的黄赞青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15号小区金裕碧水湾三景园C栋3单元9层02房,拍卖得款扣除抵押债权及相关优先费用后,剩余款项196177.19元已转至本案进行分配。
(四)本院另扣划了被执行人黄赞青名下银行存款4996.65元。
三、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系列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价款,对符合优先债权、刑事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配,使各债权人、被害人的债权或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偿。
四、财产分配
(一)执行中发生的共益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为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而发生的拍卖服务费,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得款中优先拨付。具体如下:
拍卖服务费14400元。
(二)优先受偿债权
(1)(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36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对(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裁定书列明用于发还被害人的黎志威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14座2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房产拍卖得款1679695.71元,退付抵押债权人354493.28元、拍卖服务费3600元后,余款1321602.43元。
(2)(2016)粤0604执13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裁定书列明用于发还被害人的杨敏和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丽日天鹅湖莱茵岛15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房产拍卖得款2985000元,退付拍卖服务费3600元后,因剩余款项2981400元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的本金3638515.58元,故无剩余款可分配予其他债权人。
(3)(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裁定书列明用于发还被害人的登记在吴丽娟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丽日天鹅湖莱茵岛13号房上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经抵押权人申报,计至2019年12月24日其债权本金为3078565.88元。该房屋拍卖得款2830000元,退付拍卖服务费3600元后,因剩余款项2826400元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的本金3078565.88元,故无剩余款可分配予其他债权人。
(三)刑事退赔、其他债权及其分配情况
本系列案中,剩余可分配款项为3933455.9元。因该款项不足以清偿(2017)粤0605执6131号案的刑事退赔以及其他参与分配的民事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故上述剩余款项3933455.9元全部用于退赔(2017)粤0605执6131号案的刑事被害人损失。
五、权利告知
(一)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应于本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三)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分配方案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本方案分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附:被执行人黄赞青财产分配明细表
序号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执行依据 |
参与分配总额(本金+利息) |
参与本次分配债权情况 |
本次分配得款情况 |
备注 | ||||
本金① |
利息、违约金② |
迟延履行金 |
有否优先受偿权 |
可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③(①+②) | ||||||||
1 |
(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361号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
黎志威 |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 |
433911.93 |
291587.99 |
62905.29 |
79418.65 |
有 |
354493.28 |
354493.28 |
|
2 |
(2016)粤0604执134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杨敏和、黄赞青、黎妙璇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 |
5545657.82 |
3638515.58 |
987052.61 |
920089.63 |
有 |
2981400 |
2981400 |
以丽日天鹅湖15号房产拍卖款为限优先受偿 |
3 |
|
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吴丽娟 |
|
3334172.37 |
3078565.88 |
255606.49 |
|
有 |
2826400 |
2826400 |
以丽日天鹅湖13号房产拍卖款为限优先受偿 |
4 |
(2017)粤0605执6131号 |
李红燕等49人 |
黄赞青 |
(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
115677858 |
115677858 |
|
|
否 |
|
3933455.9 |
刑事退赔案件 |
5 |
(2019)粤0605执31892号 |
黎汝盛 |
黄赞青 |
(2018)粤0605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 |
65600 |
65600 |
|
|
否 |
|
0 |
|
6 |
(2019)粤0605执31894号 |
黎志威 |
黄赞青 |
(2018)粤060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 |
90911.32 |
90911.32 |
|
|
否 |
|
0 |
|
7 |
(2016)粤1302执1972号 |
毛新辉 |
黄赞青、黎妙璇 |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 |
2000000 |
2000000 |
|
|
否 |
|
0 |
|
8 |
(2017)粤0605执6132号 |
|
黄赞青 |
(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判决书 |
300000 |
300000 |
|
|
否 |
|
0 |
|
9 |
(2016)粤0605执9532号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 |
黎妙璇、黄赞青等 |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 |
2500000 |
2500000 |
|
|
否 |
|
0 |
|
|
合计 |
|
|
|
|
|
|
|
|
|
10095749.18 |
|
注明:本次分配款项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2985号刑事裁定书列明用于发还李红燕等49名被害人七间房产的拍卖得款及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黄赞青银行存款4996.65元。其中三水丽日天鹅湖13、15号房产的拍卖得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可分配的金额以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得款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