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605执5350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邱风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邱风娟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江浦东路13号金典广场一座1059号商铺【房产证号:0200543337、0200543336、0200543335,土地证号:国用(2015)0400657】,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或设置权利负担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刑终347号刑事裁定、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拟于近期对上述房地产采取拍卖等处置措施,为保障相关权利人在上述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有案外人主张对上述房地产享有产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本院对上述房地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或主张对上述房地产享有租赁权,请求租赁权在房产处置后继续存在于房地产上的,以及主张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于2019年6月4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附确切的联系方式),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逾期无人提出,本院则视为无案外人主张上述民事权益,或享有相关民事权益的权利人放弃其在上述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权利。
此外,在上述房地产处置前,因评估之需要及处置后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之需要,本院责令相应房产占有人在2019年6月4日前迁出,逾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行为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凌法官 联系电话:0757-81852041。
书记员:万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7-81852043。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海区法院执行局。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