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12272号
佛山市南海一丰鞋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瑞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一丰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更第三人周敏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2016)粤0605执12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2016)粤0605执12272号之一的裁定内容为:(2016)粤0605执1227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州瑞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周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 胡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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