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5000号之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晋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家豪、樊维康、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樊家豪、樊维康、佛山市梓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5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樊维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一路10号502房及8号储物室【房产权证号0200409375、产权证号国用(2013)0603401】。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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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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