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444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英杰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海威、黎杏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46086-3】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横兴路被执行人厂房内的800型饼干生产线、上海鹰辉热风旋转炉等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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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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