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恢136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刘伟星、高玉兰、丁敬生、梁烨文、邓小燕、招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刘伟星、高玉兰、丁敬生、梁烨文、邓小燕、招钰君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梁烨文、招钰君共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海棠苑3座1301房【权利证号: 0894225、3780681,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010218】。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电话:0757-86680017、866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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