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624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雄富达运输队、何东洪、黄承永、梁桂华、梁妙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雄富达运输队、何东洪、黄承永、梁桂华、梁妙贤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承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中7号和基花园北区三座1103房【权利证号:5550453;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7)第0104028】及南海大道北15号和基花园北区负一层135号汽车位【权利证号:5690433;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7)第0105695】。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电话:0757-866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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