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5672号
陈元通、薛英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文卫与被执行人陈元通、薛英花、佛山市南海区炜文玻璃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属被执行人陈元通(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504265013)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3Z349号轻型普通货车壹辆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佛山市同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对上述车辆作出的(2017)同一资评字第1001号评估报告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2017)同一资评字第1001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为:评估确定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0日)的快速清算价值为人民币39500元。若对上述评估报告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电话:0757-866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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