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567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文卫与被执行人陈元通、佛山市南海区炜文玻璃店、薛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元通、佛山市南海区炜文玻璃店、薛英花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5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元通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3Z349号轻型普通货车壹辆。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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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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