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5191号之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M GmbH)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澳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澳朗照明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澳朗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平塘工业区的168吨压铸机等机械设备壹批。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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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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