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58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展豪与被执行人陈献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献东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献东与王蓉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瑶平路28号枫景居庭D座707房壹套【权利证号4779723、1109845,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6)0610808】。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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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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