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688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盛成陶瓷原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炽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炽光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朱炽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5号702房(房产证号:200404691)房屋一间。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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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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