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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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69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区人民法院2016-12-02 15:54: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69-4号

申请执行人刘怀书,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海云乡青山村5组19号。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景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杨坊村土名为坑心西),组织机构代码78486724-2

法定代表人谭秀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景瑜陶瓷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过程中,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拍卖行对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原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抛光砖生产线两条【详见佛正迅评字(2015)第P11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无法拍卖成交。本系列案申请执行人何文均向本院申请以流拍价1567800元的价格接收上述流拍财产进行以物抵债。本系列案其他执行债权人均表示拒绝接受上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

本院认为: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抛光砖生产线两条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举牌应价而无法成交,除申请执行人何文均之外的其他执行债权人均表示拒绝接受上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何文均现申请以流拍价1567800元的价格接收上述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何文均的以物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原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抛光砖生产线两条【详见佛正迅评字(2015)第P11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价1567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何文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何文均起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国安

     张苑华

       

 

○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孔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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