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50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熊青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熊青龙(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603188877)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2栋1301房【房屋唯一码:2786123353559FWN】。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发出搜查令,对上述房屋实施搜查,经搜查发现上述房屋内存有家具家电若干。为执行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现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熊青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将上述家具家电搬离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法律后果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王国安 联系电话:0757-866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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