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962-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斌荣与被执行人戴秀萍、张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耀民(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309094334)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高边张边南村新区南三巷12号房(房产证号:2603474)及该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98)040271,地号:0704161994】。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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