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928-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开源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村“院岗”仓库1被执行人厂房内的5T吊机1台、G系列金属带锯床1台及台式钻床3台(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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