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05-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玉学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N4927的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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