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159-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帅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绿镁大业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绿镁大业板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绿镁大业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工业园被执行人厂房内的防火板生产线一条及防火板成品一批。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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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