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30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金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同城洗涤服务中心、谭雄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同城洗涤服务中心、谭雄必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狮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谭边村新岗园1楼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同城洗涤服务中心内的机器设备、家电等资产一批及货车两辆。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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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