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958-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艳珊与被执行人孔凤琴、叶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孔凤琴、叶志彬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孔凤琴(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007201020)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炭路901号保利东语花园34栋1梯1102房【房屋唯一吗:0260764786508FWN】。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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