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57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新城房地产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新城房地产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新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莲子塘村东北组“北兴”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及地号分别为:国用(2005)特080205、440605006004GB01047)。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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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