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54-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剑与被执行人郑楚军、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佛山分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754号、(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郑楚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8号富丰新城1座20层2003房(房屋唯一码:4795493965503FWN)。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伟、吴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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