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37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广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广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邓广强(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303150310)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横岗大浩湖度假区雍怡雅居B座405房【权利证号:3074279】。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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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