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00-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启明与被告房国生、张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房国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湖区新湖一路B座404房一套住房(证号:4229707号)。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罗村法庭电话:(0757)81262213 、8126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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