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597-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肖群与被告邓颖梅、陈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邓颖梅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乐城二路南8号乐城花苑2号楼B梯704房一套住房(证号:7248975号)。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罗村法庭电话:(0757)81262213 、8126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