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桂执字第622-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西樵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锦源、许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许洁玲所有的位于金沙城区D-5区B36房产、金沙联安综合市场D座9号铺、小塘狮山新城工业产品展销部13号铺、小塘狮山新城B座5号铺。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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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陈法官(桂城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