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52-1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庞福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庞福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永安路110号首层81号房产(权证号码:0100068171)。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 系 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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