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251-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森信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广兴宝纸制品有限公司、王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广兴宝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切纸机一台机及单色印刷机四台。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 系 人:颜威
联系电话:0757-81262227(罗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