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415-2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礼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舒尔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满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舒尔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电动沙发一批。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 系 人:颜威
联系电话:0757-81262227(罗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