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331-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邹伟泉、邓田夫、罗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下列财产:1、属被执行人邹伟泉和邓田夫共有的位于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大道74号(除储物室首层全部)的房屋一套(权利证号:7140867、1729342);2、属被执行人邹伟泉所有的位于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新湖二路3号税局楼C座201房(权利证号:6117261);3、属曾学民和被执行人邹伟泉共同共有的位于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49号玉兰阁602房及602储物室(权利证号:0200122898、0200122899);4属曾学民和被执行人邹伟泉共同共有的位于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49号玉兰阁601房及601储物室(权利证号:0200122900、0200122901)。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联 系 人: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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