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198-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劳廷月、秦高彬与被执行人黎伟灿、李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黎伟灿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黎伟灿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城区C4小区巨光楼401楼的房产,房产证号(0963785)。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杜焕成、陈卓伟
电话:(0757)85433192、8660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