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208-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玲玲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郑玲玲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祈福大道3号103室的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杜焕成、陈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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