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200-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莉兰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莉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花园豪苑3街22号的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杜焕成、陈卓伟
电话:(0757)85433192、8660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