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62-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邹福琼、刘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人口计生征决字(罗村)[2013]第0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邹福琼、刘军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机场路嘉禾新城美丽家园S座汇文阁301房(证件号:4475426、0928493)。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联系人:黄伟、吴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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