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3)佛南法丹执字第47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与被执行人伦红祥、陈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伦红祥、陈英、伦雨柔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海欣径1号603房(房屋唯一码:4373732251115FWN)。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