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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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1号拍卖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3-10 17:28:32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1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红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奇明光电有限公司纠纷系列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变卖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佛山市奇明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LED芯片半成品、成品一批【详见佛正迅评字(2014)第P02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变卖价格为2151615.37元。   

变卖说明:
   一、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由应买人向本院缴交全额变卖价款,按期数卖出即止。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同一期内有一个以上应买人的,买受人由本院组织抽签确定,其他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
   三、上述标的物按现状变卖。因标的物是保管困难的易变质物品,且标的物的类型、尺寸不同,数量巨大,故应买人应买前应自行了解该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本院只依法出具确认变卖成交的司法文书,不负责标的物的类型、尺寸、数量的具体数值及质量问题(评估报告仅供参考)。

四、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应买人在应买前根据评估报告书自行确认变卖标的物范围,并在变卖裁定书送达之后三天内由上述当事人进行交接,搬运费用由应买人自行承担。
   五、上述标的物的变卖价款汇入本院代管款专户(户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城区支行;账  号:2013019909200015532),应买人应在汇款单中注明交款人名称(以汇款单中写明的交款人名称确定买受人的身份)。

六、应买人交款同时,需向本院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汇入变卖价款的银行单据,并注明案号(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号及联系电话。
   七、变卖事宜联系人:孔庆权、黄丽明,联系电话:0757-86680225,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狮山人民法庭。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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