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丹执字第40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志伟与被执行人李耀明、梁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耀明、梁丽芬未履行三水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李耀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沙社区居委会南沙村向南新街44号的厂房及土地的使用权。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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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杜焕成 黄成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