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224-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誉海凌与被告何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何添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村民委员永丰村民小组永四大街一巷1号房屋一间(证号:0100100523号)。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罗村法庭电话:(0757)81262213 、8126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