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94-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民军与被告江鉴平、江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江树生拥有四分之一产权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47栋302房一套住房(证号:0200088224号)。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罗村法庭电话:(0757)81262213 、8126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