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执丹字第3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黎慧、张高征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黎慧、张高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丹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高征占有份额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工业大道13号和丰明苑9栋703房(房屋唯一码:4578928840347FW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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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