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丹执字第449-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文海与被执行人梁韵仪、区嫦英、罗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丹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区嫦英所有的位于南海区丹灶镇城区有为大道都市晴园B座3梯404房(证书号:5167039)的房屋。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杜焕成、陈卓伟
电话:(0757)85433192、8660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