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佛南法执字第3985号恢字1-2号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永利塑料制罐厂、陈锦棉: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杜家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永利塑料制罐厂、陈锦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永利塑料制罐厂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杜家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厂房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广京评字JX【2014】AAN010046》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报告,该报告内容为:上述房产以2014年1月8日为评估基准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131135元。若你对报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