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06-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飞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奥美佳照明电器厂、朱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482号民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朱学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充美村新街三巷6号房屋一幢(证号:0200246117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罗村法庭电话:(0757)81262213 、8126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