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02-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坚顺兴五金厂与被告王东升、叶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叶小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御苑5座17A02房住房一套(房屋唯一码1881143567152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罗村法庭电话:(0757)81262213 、8126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