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1)佛南法执字第8197-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卫东与被执行人吴浩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浩晃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浩晃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村横岗吴村村民小组房屋一幢及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2010)0800162,地号:080611884】。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邮编:528000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757-81852101 81852051